門衞職責是:對在押人員有實行看管、教育、押解、組織勞動、生活及衞生管理、檢查攜帶物品、查閲來往信件、監視接見等權利。
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反省。嚴重影響監所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加載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