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賠償標準為:
第一,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第二,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第四,次性傷殘補助金。
第五,傷殘津貼。
第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七,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