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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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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

為加強土地供應批後監管,規範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為先、依法進行、分類處理、節約集約”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開工,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取得劃撥決定書或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

政府投資類項目用地的開工、竣工延期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根據項目用地性質、建築高度和建築規模的不同,對劃撥和出讓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規定。

(一)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具體竣工期限按實際建築體量確定)。

(二)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規則確定。

建築高度(H)

建築面積(L)

開工期限(年內)

竣工期限(年內)

H≤100m

L≤5萬m2

1

3

5萬m2<L≤10萬m2

1、5

3、5

L>10萬m2

1、5

4

H>100m

L≤5萬m2

2

4、5

5萬m2<L≤10萬m2

2

5

L>10萬m2

2、5

6

*表格所稱開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三)非住房類建設項目地下室≥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規定基礎上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四)項目按時開工後,在竣工前經批准提高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簽訂補充協議時,按總建築面積參照上表重新核定竣工期限在項目竣工後經批准提高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簽訂補充協議時,增加部分建築面積按上表核定竣工期限。

(五)出讓用地存在地質條件特別複雜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組織論證後,可對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再另行規定、約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報告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情況。土地使用權人確實無法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的規定、約定按時開工、竣工的,可按照本辦法申請延長開工、竣工期限,並對不能按時開工、竣工原因進行説明並舉證。

第五條 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包括:

(一)因未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規定、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無法按時開工、竣工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不能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規定、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按時開工、竣工的。

(三)因政府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規定、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訂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羣眾信訪事項等無法按時開工、竣工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按時開工、竣工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或特殊類型的建設項目開發建設有其他強制性要求及其他行為,致使項目無法按時開工、竣工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開工、竣工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主張無法按時開工、竣工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原因的,應提供原因説明材料和市、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應如實説明對地塊施工的實際影響及影響的期間。

市、區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出具影響開工、竣工的書面證明。其中:屬市級部門職責權限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證明屬區級部門職責權限的,由區級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證明。因情況特殊或職權劃分不清的,可報請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協調或指定有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

第七條 因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導致建設項目用地不能按時開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延長開工、竣工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對未按時開工、竣工的原因進行認定,認定後按程序辦理延期手續,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期限。如土地使用權人對認定結果提出異議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定。

按前款規定延長開工期限的,不計收違約金,每次延期不得超過1年,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權人應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的規定、約定期限內按時開工,開工期限不予延期。超過規定、約定的開工期限未動工開發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閒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理。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竣工延期的,應在竣工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按申請延長竣工的期限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延長3個月,按合同地價的1.5%計收不足3個月的,按1.5%計收。申請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繳納違約金後,竣工期限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順延。

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竣工延期但實際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內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繳納違約金。逾期滿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可按合同地價的20%計收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於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計收也可以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的規定、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權人繳清違約金後,由土地使用權出讓方辦理延長竣工期限的手續,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竣工期限。

第九條 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規定、約定分期開發建設並規定、約定了各分期的竣工期限的,竣工延期的違約責任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規定、約定分別確定逾期竣工的期限和麪積。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未規定、約定分期開發建設的,以整宗地竣工的時間確定逾期竣工的期限。

第十條 為切實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監管,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進一步做好預警提醒工作,通過現場核查、閒置土地處置、竣工驗收、開發建設進度跟蹤管理等手段,構建土地利用全過程動態監管機制。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受理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時,應核查申請用地是否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規定、約定的竣工期限內竣工。逾期竣工的,受理部門應告知土地使用權人在辦理延長土地竣工期限手續後,方可辦理有關規劃和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出讓合同但還未竣工的建設項目,除涉及閒置土地或已經閒置土地處置延長開工、竣工期限以及已辦理開工、竣工期限延期的項目外,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整開工、竣工期限。經批准調整開工、竣工期限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在補充協議中重新約定未按時開工、竣工的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調整開工、竣工期限,因無法按時竣工申請竣工延期或實際竣工逾期的,違約責任按出讓合同約定執行出讓合同未約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實際逾期竣工滿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20%計收違約金也可以按出讓合同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我市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