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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關停職工退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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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關停職工退養規定

一、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企業對在改革中精簡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該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採取這些措施以後,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能辦理“內退”。

三、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餘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實有困難並已足額交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貼。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

1、凡已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參保的企業職工下崗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由支付其失業保險金的部門聯繫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辭向社會無固定職業的,由其檔案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本人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申辦退休手續。

2、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經批准破產的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辭向社會,並以個人身份繼續參保的,其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予以保留。

破產企業職工流向社會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退休審批辦法,可按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退養指的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和退職條件的人員,先行在單位內部退養的辦法,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或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二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過所在單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