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2016年修改的計生條例中指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30日,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二、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滿1週歲。
根據《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週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依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依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在98天產假中扣除)晚育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女職工產假按自然天數計算,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