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水利相關規劃編制和流域開發工作。
(二)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合規範性審查等技術服務工作。承擔水利水電招投標工作。
(三)承擔水利建設投資等工作。開展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承擔水利工程(含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四)協助開展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
(五)承擔山塘水庫除險加固、河湖水系連通、中小河流治理及其他面上水利工程的技術指導和安全質量管理工作。
(六)承擔受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
(七)參與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的處理。
(八)承擔涉水在建工程有關防洪論證技術審查工作。協助開展水利技術引進、科技推廣。
(九)承擔水利工程項目稽查工作。開展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工作。
(十)承擔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十一)完成縣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