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