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運動執法”,就是通過集中優勢人力物力,對違法犯罪現象形成“拳頭”攻勢。不可否認,在過去類似打黑除惡、掃黃打非以及整治安全生產等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中,相關部門總是熱衷於搞“大會戰”,實行專項治理、集中整治等等,“運動執法”一時形成了我們在社會治理行為中的依賴症。  這種做法,固然“轟轟烈烈”,也可以開展得“紮紮實實”,當然同樣可以在短期內收到較好的效果,但由於這種執法行動本身所具有的“時效性”,所以不可能在社會治理中收到長久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