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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後山林和農田歸誰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18W
五保户死後山林和農田歸誰

五保户身上一個人都沒有,特別是在農村孤寡老人到了晚年,生活質量下降,需要有個人照顧,誰把五保户伺候死,五保户的山林財產就歸誰,這是伺候人應該得的,如果沒有人照顧,村委出面安排了五保户,那麼五保户的一切都歸村裏,自古以來五保户到了一定的年齡都享受村裏的待遇

五保户死後山林和農田歸集體所有。五保户就是沒有沒養活,也沒有家人孩子的孤寡老人,國家為了照顧這些老人,或者直接接到養老院,或者在家裏進行供養,等將來過世了,國家出錢埋葬料理後事,其在世時候的山林和農田集體就要收回來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户”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可見,法律對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規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

另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從宅基地的性質來看,農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在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或不再使用該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復存在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民法典》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即“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成員的,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林地承包經營權如有遺贈協議,受遺贈人可以承包期內繼承承包林地經營權,如沒有遺囑繼承,應該由其所在的集體組織收回,其他的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在遺產繼承範圍內,五保户死亡後,自應該歸其所在集體的組織所有。四是在《民法典》上規定來説,五保户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屬於法定的繼承人範圍,如果沒有遺囑繼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張進行遺產繼承。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於農村“五保户”的遺產應該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對“五保户”實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療和保死後安葬)時,雙方訂有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2)農村集體組織與“五保户”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3)“五保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如果其生前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遺產歸集體組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則遺產歸國家所有。

(4)對“五保户”生前有過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給予適當的照顧。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繼承,所以五保户的土地也會由他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死者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則遺產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