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生產者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證明有法定免責條件外,應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依本條規定,銷售者在一定條件下,也要承擔產品責任。
本項規定的銷售者承擔責任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一是銷售者須存在過錯。銷售者的過錯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由於銷售者積極的行為(即作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另一個方面是由於銷售者不積極的行為(即不作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適宜的條件下保存產品,結果造成產品缺陷。
二是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已經造成了人身、他人財產損害。三是損害事實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產品責任的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
依據是:
關於《產品質量法》中對責任主體的規定。
93年的《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