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70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
居住用地七十年
2、
工業用地五十年
3、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