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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異地退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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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異地退休規定

山西異地是不可以辦理退休的。

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

第五條 參保人員異地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