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專門法律。漢代以“右”為尊,以“左”為卑,官吏違反規定私自到諸侯國任職,構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責任。左官罪即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體現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自景帝時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諸侯王不得私置。[1] 漢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於淮南王劉安和衡山王劉賜“謀反”,“乃作左官之律”(《漢書·諸侯王表》)。[2] 《漢書·諸侯王表》服虔注:“仕於諸侯為左官。
漢武帝在消滅淮南王和衡山王之後,頒佈了“左官律”,規定在諸侯國任職的為左 官,地位低於中央任命的郡縣官吏,且不得進入中央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