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會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虛假報案、惡意報案,不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務資源浪費在處理無效警情上,無法高效打擊違法犯罪,及時保護我們的權益,還有可能使沒有違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損害公安機關執法權威,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批評教育,拘留罰款。隨便虛報撥打報警電話,浪費警力資源,比較輕微的,當場批評教育。
如果虛構搶劫事實,並且被警察教育後不思悔改的,警察可以直接拘留罰款,至於拒絕多久,罰款多少,警察會根據報假警的虛假程度來處理的,切不了拿110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