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現方式不同:
1、自然法:
由自然賦予,並且這些權利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
2、習慣法:
獨立於國家制定法之外,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強制性。
3、成文法:
由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頒佈。
二、特點不同:
1、自然法:
獨立於人類的理解,以及特定國家,政治秩序,立法機構或整個社會的制定法而存在。
2、習慣法:
具有行業性、地域性、非明示性、穩定性,既非純粹的道德規範,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規範,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
3、成文法:
既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製定發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大陸法系。自然法是海洋法系。成文法是一切法律都按照法律條文為依據。
自然法系是一切都按照判決的例子作為指導,同時,陪審團有實際的權利可以決定判決走向。
一般歐美法系是自然法。我們亞洲一般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