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動火令作業時間不超過5天。三級動火即指在生產中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如熬瀝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業和鑿水泥基礎、打牆眼、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温的作業等都屬於動火的範圍。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級別。動火作業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電焊、氣焊(割)、噴燈、砂輪、電鑽等。
3級動火時間的規定
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後許可證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視為無證動火。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動火的級別而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一天,二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六天,即一百四十四小時。
3級動火時間的規定
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
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若中斷作業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
監護人、動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