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於五十平方米。
2、
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
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
4、
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