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不再減免物業費。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新規的出台就意味着,無論業主是否居住在小區,都應該足額繳納物業費,空置房業主必須繳納物業費。
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後(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