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一般(IV 級)、較大(III 級)、重大(II 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一般(IV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較大(III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重大(II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特別重大(I級):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具體的劃分情況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到六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