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證是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認證符號,國家授予的權威性標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使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監督證》,對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制止。
執法證就是執法許可資格證,其具有執法權威性,在執法上可分為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這四大類,管理範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範疇。
監督證和執法證區別
證件的封面都是一樣的,寫的是某省行政執法證。內容上一個是直接寫的行政執法監督證,另一個是行政執法證。
兩個證件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執法監督證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工作的,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各單位從事行政法規監督的工作人員可以持有。這個證件的持有人員不可以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證是指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人員所持有的證件,用以證明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執法身份。這個證件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但是不可以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