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機動車車體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未經登記,任何單位不得發佈車體廣告《户外廣告登記證》證號、廣告發布單位名稱和廣告登記有效期必須在廣告中顯著位置標註
2、按登記的數量、形式、規格、時間、畫面和文字等內容發佈,不得擅自更改出租轎車只准許在後車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不超過15釐米的範圍內粘貼單向透視材料製作的廣告,公交車輛只准許在車身兩側和車尾部位(含後窗玻璃)設置廣告,其它車輛只准許在車窗玻璃以外的車身兩側位置上設置廣告,但兩側車身面積(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須保留車身原顏色
3、廣告的設置和發佈不得改變車輛的基本技術參數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書寫規範、準確
4、車輛廣告經營單仕發佈的機動車車體公益廣告的數量比例應不少於百分之十,未達到公益廣告宣傳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其下一年度車輛經營性廣告登記,並責令其補足差額
5、機動車車體廣告應做到整潔、安全、美觀。廣告到期(指廣告登記有效期滿並附加10天合理的整復過渡期)未及時更換或覆蓋的,視作未經登記發佈廣告畫面嚴重污損、脱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有關廣告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暫停該廣告經營單位的機動車車體廣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