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農業用途是指將土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非農建設是指將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目的以外的建設活動。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不得佔有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非農建設用地是相對於農業建設用地而言,它是指用於農業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設以及其它建設設施所佔用的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