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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與執法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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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與執法權的區別

1、主體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而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體。

2、內容不同。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務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一般都有相應的較為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而執法活動雖然也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但由於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緻。

4、主動性不同。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而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

它從廣義上看是包括檢察院在內的,但通常認為,人們提到的“司法權”多指狹義司法權,即雖包括檢察權在內、但卻明顯偏重於審判權,或僅僅指審判權。而“廣義的執法權包括行政執法權、司法權、監察權。狹義的執法權,僅指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為了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權,也即執行和實施法律的權利。這就是二者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