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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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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交接後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七十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物業承接查驗檔案,並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查閲、複印。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對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物業質量問題,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核查情況,予以保修。建設單位無法通知施工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約定進行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服務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物業交接後,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維修、養護、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七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委託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選定一個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實施維修、養護的設施設備,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接受委託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能力。

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二)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採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三)做好物業維修、養護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

(四)對違法建設、私拉電線、佔用消防車通道以及其他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五)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

(六)對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八)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各項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以及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户的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七十七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付費方式和標準,按時足額支付物業費。

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支付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選擇物業管理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業主大會決定採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委員會依法組織招標。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和管理、服務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條款。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九條 物業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向全體業主公開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定期公開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需提高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公示擬調價方案、調價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相關資料,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

第八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指派物業項目負責人。物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到崗之日起三日內,到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報到,在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履職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信用檔案。

第八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開下列信息並及時更新,並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告知業主: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況、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

(三)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四)上一年度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五)上一年度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發布廣告、停車等經營與收益情況

(六)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以及分攤詳細情況

(七)電梯、消防、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業主對公開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覆。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保存下列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

(一)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業主名冊

(五)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六)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八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將下列資料、財物等交還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聘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一)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人不得損壞、隱匿、銷燬前款規定的資料、財物等。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之一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聘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等,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經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經協助,原物業服務人仍拒不移交或者拒不退出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八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原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第八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處於失管狀態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應急管理。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提供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應急物業服務,服務期限協商確定,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期間,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八十六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對管理負責人、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責任和期限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八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户未履行交費義務,停止已交費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務。

除業主自行增加的設施設備外,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

(一)業主終端計量水錶及以外的供水設施設備

(二)業主終端計量電錶及以外的供電設施設備(集中設表的,為用户户外的供電設施設備)

(三)業主燃氣燃燒用具、連接燃氣用具膠管以外的燃氣設施設備

(四)業主入户分户閥及以外的供熱設施設備。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代收有關費用,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委託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毀消防設施設備

(四)違反規定製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五)違反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侵佔、毀壞公共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八)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九)違反規定出租房屋

(十)違反規定私拉電線為電動車輛充電

(十一)破壞、侵佔人民防空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九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犬隻等動物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飼養人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並及時清理犬隻的排泄物。

物業服務人應當採取勸阻、制止等措施,減少犬隻等動物對環境衞生和其他業主產生的影響,並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犬隻等動物飼養行為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