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所生產煙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製品公開銷燬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