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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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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三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三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户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羣眾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鼓勵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七條 道路客運應當與鐵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有效銜接,與信息技術、旅遊、郵政等關聯產業融合發展。

農村道路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國家推進城鄉道路客運服務一體化,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