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組織是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
公共組織的目的在於追求公共利益,其動機在於加強服務,便民利民,使民眾獲得好的福祉。
(二)公共組織的活動受法律法規的限制並具有法律的權威
公共組織的活動結須在憲法或法律的規範下行動,這與私營組織有所不同。
(三)公共組織權威的割裂
一般説來,政治越民主的國家,越注重政治權威的分立與制衡。行政部雖然較注重層級節制的權威,但相對地要接受來自於立法和司法部門以及轄區內人民和各種利益團體的監督。
(四)公共組織受到度的公共監督
公共組織的基本性質是政治性的組織,其一舉一動都須接受來自輿論或人民大眾的監督,其所作所為須向人民公開。
(五)公共組織間的相互依賴性公共組織中的各單位、各成員彼此是相互依存的,且其運作須要在各級政府間的網絡中折衷協調。
(六)公共組織政治因素的考慮
公共組織的行動定發生在具有政治意涵的環境中,其各種行為可避免地帶有政治的意義。
(七)公共組織的目標大多模糊不清且不易測量
公共組織的目標就是要創造公共利益,當歸利益大多是抽象模糊的,它似乎只是為行政人員提醒自己負有公共責任以及須為大多數人服務的一種象徵符號。
(八)公共組織的佔有性
政府所提供的財貨或服務大多是屬於公共財的性質,由於公共財的無排他性和無競爭性,很少有私人組織樂意提供,此外,有些公共工程的龐大性也使得只好由政府來承擔。
(九)公共組織行為具有強制性
凡是在其職權範圍以內的事務,皆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