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是:自從職工進入國企或事業單位後,不間斷的(包含經過組織調動單位或因故中斷前記錄已進入檔案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該工作年限作為職工辦理退休及領取退休工資的原始依據,職工因故中斷該工作年限後,在其它國企或事業單位的再就業工作年限可以同檔案記載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但在其它非國有制企業再就業的工作年限,因為企業性質不同,是一般(單位的)工作時間,故,其前期的連續工作時間和一般工作時間則無法合併了。
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有如下幾種情況,首先是國有企業或者是集體企業改制前工作年限,二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在農村的年限,三是從部隊退伍或者是複員軍人在部隊服役的期限,四是由於工作需要由當時單位送出去進修學習期間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