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罰,應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佔地建築物、可以並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2、村民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過批准數量佔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5、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