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驟:(1):為了加強徵收土地管理,規範徵收土地程序,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2):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內的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 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複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 地徵收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