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單位都有分管財務的領導,財務出納和財務會計都是專人負責,會計不能兼任出納,財務會計是做財務報表和做財務憑證,出納是負責收支和管錢的,分管領導是不能兼職出納的,領導管錢一般容易出現挪用公款的情況,所以財務人員必須是專人負責。
不可以。財務分管領導不可兼職出納,這是違法財務規定的。出納負責現金工資支票有價證券等的保管。使用時多方簽字簽章或財務分管領導簽字簽章方可支出和使用,必須審批憑證等齊全。
財務分管領導兼出納,就有條件接觸現金、支票、有價證券等實物,而自己又有審批使用權限,容易造成私自支出、貪污、職務侵佔等違法行為,所以不允許。
不過財務分管領導可以兼任會計職能。
不能兼任。
因為我國財務制度規定,財務負責人具有審批職能,而出納是具體的支付職能。審批與支付屬於不相容職責,所以不能兼任。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錯誤以及舞弊的風險。
我國財務制度明確要求財務崗位設置要遵循崗位不相容原則,其中,出納專職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除了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不過,財務分管領導可以兼任會計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