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本條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二分編所有權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