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本條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二分編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