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升級為鎮需要一以下條件: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鄉升格為鎮的條件
一、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二、總人口在20000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0000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三、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
四、凡具備建鎮條件的鄉,撤鄉建鎮後,實行鎮管村的體制暫時不具備設鎮條件的集鎮,應在鄉人民政府中配備專人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