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注重效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或者即將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實施緊急措施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