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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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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最新

1、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

3、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伯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覆,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度去公職的公務員。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和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係。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辭去公職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尊重個人意願和從嚴審核審批相結合

(三)保障合法流動和加強離職後從業管理相結合

(四)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審核、審批、從業限制期限內從業情況的瞭解核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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