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編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學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學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在編教師個人不向所在學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在編教師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須繼續在崗,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作自動離職處理的在編教師的檔案、人事,工資關係均不作轉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4、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學校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學校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證明》。
5、辭職者持所在學校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處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將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係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6、辭職教師須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