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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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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最新規定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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