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以任何理由,違規在補貼區域內使用公務用車或用公款租用社會車輛從事普通公務活動
(二)不準將公務用車用於上下班接送、參加私人聚會、婚喪嫁娶等非公務活動,或搭乘家屬、親友等非公務相關人員
(三)不準擅自擴大公務交通補貼發放範圍或提高發放標準
(四)不準違規使用公款為個人或集體提供非公務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轉嫁用車費用
(五)不準變相為領導幹部私車配備專兼職駕駛員,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務影響長期佔用下屬或他人車輛
(六)不準在酒店、賓館、娛樂場所、景區、居民小區等非定點停放場所停放非執行公務的公車
(七)不準故意損壞衞星定位裝置或遮擋、毀壞公務用車標識等逃避監督管理
(八)不準以沒有公務用車或公務交通補貼不足為由,消極怠工、延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