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懸制度是西周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西周春秋時代所講究的“禮”,是貴族根據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制階段的風俗習慣加以發展和改造,用作統治人民和鞏固貴族內部關係的一種手段。
目的在於維護其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當時許多經濟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貫串在各種禮的舉行中,依靠各種禮的舉行來加以確立和維護。到春秋後期,就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
祭祀天地和祖先在於維護神權和尊重族權。婚禮和喪禮在於維護宗法制度和族權。到了戰國時代,由於農田制度的變革,“籍”的方法廢除不用,這時籍禮只是統治者用來表示關心農業生產的禮儀。由於軍隊成分和戰鬥方式的改變,原來的大搜禮就失去作用。
由於地方組織的改變,鄉飲酒禮和鄉射禮的性質也不同了。這時由於中央集權政體的建立,執政者統治的需要,重視的是即位禮、朝禮、祭禮和喪禮。
《荀子》的《禮論篇》着重講究祭禮和喪禮,對喪禮講得特別詳細,就是為當時的禮樂制度製造理論根據的。
樂懸制度,指哪四種
周朝的樂懸制度規定:宮懸,即四面都掛上編鐘,此為王之特權次之,為軒懸,即三面掛上編鐘,這是賜給諸侯們的再次為判懸,即二面掛上編鐘,這是賜給大夫們享用的特懸即一面掛上編鐘,這則是賜給士享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