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賠償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能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將其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退休5年內,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5年,則此時不能無過失性辭退該員工,同時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該員工辭退。
若是員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5年,則此時不能無過失性辭退該員工,同時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該員工辭退。
但要是基於過失性辭退的話,其實還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