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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實施方案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6.25K
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實施方案

一、案件的分類

第一條 執行實施案件實行繁簡分流,以合法、便民、高效為原則,將案件分為簡易案件、普通執行案件、涉金融執行案件三類

第二條 簡易案件是指無需處分財產就能辦結的案件,執行時限為2個月,包括以下幾類:

(一)財產保全的案件 

(二)訴前或訴訟保全已凍結資金且能足額清償債務的案件

(三)執行標的為房屋、車輛過户等行為履行執行案件 

(四)追繳訴訟費、罰款的案件

(五)簡單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

(六)當事人有可能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被執行人願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案件

(七)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控到金錢足以清償債務的案件

(八)已窮盡調查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

(九)執行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被執行人具有長期穩定收入的案件

(十)其他在二個月內可速執的簡易案件。

第三條 普通執行案件的執行時限原則上為六個月,涉及下列事項的案件為普通執行案件:

(一)涉外執行案件

(二)涉知識產權案件

(三)需公告送達的執行案件

(四)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案件

(五)需評估、拍賣、變賣財產的執行案件,在兩個月內不能快速執行完畢的其他案件

(六)需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騰退、強制審計、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或需移送追究拒執等刑事責任的案件

(七)涉及被害人眾多或者涉案被告人眾多的刑事案件涉財產裁判的執行案件

(八)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矛盾尖鋭的案件

(九)上級法院監督及本院交辦、督辦的案件

(十)其他不能在兩個月內快執的案件。

第四條 涉金融執行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關的案件。

二、案件分配

第五條 執行局下設三個辦案團隊,具體如下:

執行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負責人胡全新,下轄執行局綜合處和執行指揮中心全體人員

執行實施一組,負責人張靜,下轄原執一庭全體人員

執行實施二組,負責人湯波,下轄原執二庭全體人員。

執行案件立案後由立案庭立案後由執行執行指揮中心按照本規定進行案件分類,簡易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由執行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辦理,普通執行案件、金融案件等其他由其餘兩個實施團隊辦理。

三、案件的流轉與辦理

第六條 所有執行案件統一由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向立案庭簽收,並負責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完成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詢,執行通知書、受理案件通知書等首次文書製作與送達,完成後,將案件普通執行案件分配給其他執行實施團隊。

第七條 執行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負責對案件網絡查詢、初次執行文書的製作與送達等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全部完成。

第八條 執行局在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設立訴訟保全專職人員,負責對保全案件的執行。

第九條 普通執行案件辦理團隊負責以下工作:

1、對被執行人報告財產進行核實

2、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查封車輛、房產,若需查封,將卷宗材料交到綜合科,由綜合科製作查封裁定書,並完成查控。

3、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

4、及時關注網絡查控結果,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及時採取凍結措施。

第十條 對足額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簡易案件,執行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應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支付寶等財產的執行,並及時執行完畢。

對查封並控制的被執行人的車輛、不動產等繁瑣案件,2個月內不能結案的,依法轉交普通案件執行團隊及時評估、拍賣等措施。

四、“終本”案件的辦理和恢復執行

第十一條 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關於規範“終本案件”辦理的相關規定,窮盡財產調查,期滿三個月後,依法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案情簡單且已經窮盡執行措施的,可不受立案後滿三個月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由原承辦法官對財產線索的真實性進行嚴格把關,核准後交立案庭審核立案。

恢復執行案件原則上必須變更承辦法官,經電腦隨機分案分配到原承辦人的,由立案庭進行第二次隨機分配。

第十三條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每滿6個月,由執行指揮中心綜合團隊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根據查詢結果採取下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