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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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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而制定的。

2007年11月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全文包括總則、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行政處罰的程序等共六章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從輕到重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對生產安全問題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法律依據,生產單位違反生產安全法規定的,可以進行責令停產、整改、罰款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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