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的。
不是一個證,這兩個證的頒發機關不一樣,它們倆的性質也不同。前者是相關的機構在對個人所擁有的不動產進行總結和調查,情況屬實的時候,機構就會給這些不動產辦法證明。後者是當事人購買房子之後,付清上房費用之後,銀行會將房屋的使用權利以證書的形式給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