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式公文有如下特點:
(1)由法定作者制發。公文的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的國家機構與其他社會組織,公文必須以這些機關的名義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制發。發文機關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職能制發公文,不能越權行文、違法違章行文。
(2)法定的現實執行效用。執行效用指信息對有關方面行為的強制性影響。公文直接形成於內容所針對的現實公務活動中,對受文者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行為將產生為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不同程度的強制性影響,如在規定的時間、空間範圍和機構、人員範圍內,強制執行內容,強制閲讀、辦理,強制覆文等。
(3)具有規範的體式。為了維護公文的權威性、準確性與有效性,方便公文的寫作與處理,國家有關機構以法規、標準等形式,對公文的文體、結構、格式進行了統一規範,公文制發者必須認真遵循這些規範。
(4)履行法定程序。為保證公文的有效性,國家有關機構規定了各類公文的生成程序,必須履行這些程序,公文才能產生法定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