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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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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二十二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內容如下: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主旨

本條是對影響公路橋隧結構物安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條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禁止利用公路橋樑實施影響公路安全作業的行為。牽拉作業是指以橋樑護欄、橋墩等作為受力點,利用繩索、鋼索等將大型物件進行固定或移動的作業。利用橋樑進行牽拉作業一般表現為:利用橋體固定或者搭建水上作業平台等,利用橋墩固定水上作業船舶(採砂船、水上施工船、漁船等)。吊裝作業是指利用起吊裝置對大型部件進行裝配的作業。利用橋樑進行吊裝作業一般表現為:在橋上放置起吊機為橋下船舶裝卸貨物或為橋區施工作業吊運建材等。牽拉、吊裝及其他利用橋樑實施的作業行為,往往利用橋體作為作業支撐點,會改變橋樑設計受力分佈,破壞橋樑結構,影響橋樑安全,必須予以嚴格禁止。

二是禁止利用公路橋隧、涵洞實施的行為。本款禁止利用的空間為公路橋樑(含橋下空間)、隧道、涵洞,禁止的行為包括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公路橋樑、隧道、涵洞作為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路的安全暢通有着重要的作用,利用這些公路設施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乃至鋪設高壓電線及輸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極有可能這些重要橋隧結構物的安全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因此,需要嚴格予以禁止。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以下是第二十二條的第二款以及第三款: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