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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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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全文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有權獲得自身消費及權益保護方面有關的知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尊重。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權監督、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10、個人信息保護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隱私受保護,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使用時,有權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刪除信息、停止侵害,並可依法要求賠償。

、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成立維權組織權、獲得知識權、受尊重權、個人信息得到保護權、監督權等十項基本權利,《民法典》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生命健康權的規定

生命健康權是消費者享有的基本權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權的基礎上,全面規定了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並將其內容規定在人格權編中,保障了消費者在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時,能夠主張相應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對生命健康權保護的問題也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中有所體現。

1、損害生命健康權的免責條款無效。

《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零六條中規定合同中約定對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免責的條款直接歸於無效。

2、違約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條款的增加,不僅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而且更有利於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3、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條款,補充了“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內容。

4、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相比,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有安全保障義務,強調了物業對於高空墜物損害人們利益的安保責任。凸顯《民法典》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