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並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