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源於中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
原文法律規定,對於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醫療機構可以採取隔離轉運治療的措施。相關人員有義務配合轉運,接受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醫學觀察,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強制執行。
規定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第1天、第4天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其密接的密接第1天、第4天、第7天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可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如密切接觸者第1天、第4天核酸檢測有陽性情況,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觸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