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徵用酒店客房總數及入住情況分類給予補償:
(一)徵用酒店客房的協商價格。根據酒店設施的配備情況和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雙方議定每間客房每日的補償標準,作為徵用客房的協商價格。
(二)補償辦法。酒店使用期間,已使用入住酒店客房數超過總房間數50%的,按照實際使用酒店客房數給予補償已使用入住酒店客房數少於或等於總房間數50%的按照酒店客房總數50%給予補償。酒店騰空期間,按徵用客房總數的30%給予補償。